(光明日报记者陈慧娟整理)

《光明日报》(2025年11月08日 08版)


●说法: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,双方已构成“好意同乘”关系。他的两名同事因为要到武汉办事,
但是,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。于是,后被定为十级伤残。因此法院酌定,王强和两名乘客都受了伤。但在交通事故中本人并没有故意和重大过失,
●判决:法院经审理认为,
“好意同乘”,是指搭乘者经非营运车辆的所有人和驾驶人同意后,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,在这起案件中,司机王强允许张建等人无偿搭乘顺路车,但在驾驶过程中未尽到谨慎驾驶的注意义务,
【案例苑】
●案情:司机王强(化名)驾驶小型轿车从湖北十堰前往武汉,保证乘车人的安全。张建多次要求王强赔偿医疗及其他费用共计十万余元。为此,故应当对乘客的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。本案中司机王强虽无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,王强车辆撞上高速公路右侧护栏,其中一名受伤乘客张建(化名)伤情较为严重,但鉴于本案系无偿免费搭乘,但由于机动车在运行过程中具有高度危险性,王强对此并不认同,就搭乘了王强的顺风车。在行驶过程中,驾驶人都应该尽到谨慎安全驾驶义务,